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洛宁县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取得良好效果。
要求义务人提供有效担保。在调解过程中,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的人保或物保,以保证协议履行的财物得以及时履行,若义务人不予及时履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物予以执行。
在调解协议中附加合法合理条件。在调解时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写明,若义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协议,则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履行,并承担权利人因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增加义务人恶意履约的成本。协议中注明,若义务人不按约及时履行义务,则要向权利人附加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增加义务人迟延履约的成本,以防止义务人利用恶意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约定分期履行不能按时履约,依法一并执行。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若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首期还款义务,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借分期履行恶意拖延。
今年1-4月,洛宁法院共以调解方式结案23件,截止目前,尚未发生因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