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改 抚养亲情不会断

——偃师市法院法官调解一起抚养案件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05-30 11:35:14


近日,偃师市法院法官调解一起抚养纠纷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获当事人好评。

贾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次女、三女、儿子都均由贾某抚养,赵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2011年9月,贾某被人刺伤,导致“胸髓损伤并高位截瘫。”贾某从出院后继续卧床治疗至今,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平时由其父母亲(分别为82岁、77岁)照顾饮食起居,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贾某遂以3个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12年3月6日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担三个子女的抚养费。

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到贾某家中实地调查,了解贾某的病情、生活困难和贾某及其家人对三个子女抚养问题的真实想法;法官还通知赵某到庭调解,以亲情为切入点,对赵某做劝说说服工作;经过反复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4月30日前三个子女暂由被告赵某抚养,贾某不承担抚养费。此后如果贾某恢复了劳动能力,三个子女由贾某抚养,抚养费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如果贾某未恢复劳动能力,赵某将继续抚养三个子女直至他们年满18周岁为止。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虽然更改了原《离婚协议》内容,但约定了灵活的子女抚养方式,既考虑到了双方当前的实际情况,又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更有利于三个孩子的成长,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很满意。当承办法官冒雨将调解书送达到卧床治疗的贾某家时,贾家全家对法院和法官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贾某的父亲贾宗召更是动情地说:“以前见过不少法官,但没有见过法官上门服务,法院真是解决了俺家的大难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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