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法院巡回审判侵财犯罪

  发布时间:2012-06-01 09:34:35


5月29日上午,吉利区法院到洛阳石化老年活动中心巡回审判,对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张某盗窃案,孙某盗窃案3起侵财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次巡回审判是该院推进“一打击两整治”专项行动的内容之一。

被告人郑某某是吉利区里村市场某首饰维修店的业主,2011年11月,李某某(已判刑)将其盗窃郭某某的两条项链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郑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以4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所盗项链总价值7388元。鉴于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李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郭某某的损失,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 5000元。

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进入洛阳石化热电站,伙同朱某(在逃)两次分别将500斤、700斤钢球倒球,卖给吉利区某废品收购部,获赃款1200元左右。三四天后又伙同朱某驾车将垫铁900余斤盗走,卖给吉利区某废品收购部,获赃款900元左右。经鉴定,三次所盗物品价值2580元。张某亲属在侦查期间主动退还张某非法所得1600元。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当庭酌情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孙某某,2012年3月24日从济源市乘车途经吉利区下车时歹心顿起,准备盗窃一辆电动车骑回洛阳。遂在吉利区河阳新村社区将王某某的红色雅迪牌TDR397Z型电动车盗走,骑行至孟津县平乐镇跃店村村口时,被吉利大庆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于是当庭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通过巡回审判,进一步展示了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手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促和谐”的决心和能力,同时,有效地发挥了巡回审判的宣传教育作用,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