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和睦的邻里,却因铺路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厮打导致一方轻伤,打人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7月27日10时许,张某某因铺水泥路问题到马某某家找其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撕打,撕打过程中马某某用木棍将前来帮忙的张某某之子张小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小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于2011年8月6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张小某父子二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洛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