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诉求劳动待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7-02 08:55:47


    王老先生因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分,要求提供劳务的单位给予加班工资、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劳动待遇被法院驳回。

    原告王某生于1945年,系洛阳市某村农民。2001年8月,原告在被告洛阳某小学负责门卫室看门,月工资300元。在此期间,其妻、其孙与其同在值班室同住和生活。期间,原告又应约为被告打扫卫生和清运垃圾,被告每月另支付原告清运垃圾费210元。在此期间,原告还安排其妻在被告处看门,自己临时到其他单位从事过夜间看门和值班。2008年4月1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为完成一定劳务(服务)事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原告并非作为该单位的内部成员进入员工名册,也未和该单位的教职员工一样与被告有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关系之较该单位员工则相对松散自由。双方在主观上也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双方也未按劳动关系相互对待。因此,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鉴于双方是根据提供劳务的事项自由约定和领取劳务报酬,所以,原被告之间应构成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对报酬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遂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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