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中院要求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加强审执衔接,强调审案时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考虑到判决后的执行,使裁判能够执行、易于执行,力克“执行难”。
为解决好审判和执行的衔接,针对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该院要求判决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主文应明确、具体,不得模棱两可或引起歧义,使判决结果具有可执行性:有财产交付内容的,要写明交付期限;判决给付利息的,要注明利率及起止时间;判决给付工资的,要注明给付期间和工资标准,使执行部门易于执行。
对于离婚诉讼中,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判决书应写明产权证书由谁持有,由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
对于土地租赁案件中,需返还的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的,要求判决应对地上建筑物是承租人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还是归出租人所有,由其对承租人进行补偿都应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