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7月5日,宜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李某赔偿张某12090.18元,并承担受理费、诉讼费1200元。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宜阳县法院立案后多次执行,李某一直外逃躲避,致使未找到李某的下落和其名下的财产。而在2012年3月,李某用2万余元购买建筑材料,在自己宅基地建房一所。李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
宜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