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7:39:35


近日,农妇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嵩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1日至10日,王某在嵩县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自家门市内收购勺鸡(又名柳叶鸡)1只,野鸡59只,松鼠15只,斑鸠3只,草兔3只。其中,勺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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