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六千元和五千元。
张某2005年在栾川县某镇一餐厅私下从事野生动物买卖活动。2008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在栾川县某村,从不知姓名的一人手中购买青羊一只,付款480余元。张某将青羊剥皮后冻于家里冰柜内,案发后被查获。张某某于2009年1月2日到嵩县某乡收购香菇,遇到一不知姓名的人出售青羊,张某某以6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青羊,次日以900余元卖给张某。经有关部门鉴定:青羊学名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青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