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俩越南“媳妇” “中介”领刑6年

  发布时间:2012-07-27 10:47:33


   马某以帮助介绍对象为由,先后两次替他人买回越南女子为妻,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有2人先后找到马某,让其帮助购买越南女子为妻,马某与云南李某联系后,经李某介绍,分别以3.3万元、5万元买回两名越南女子。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后马某以帮人介绍对象,未从中牟利为由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而介绍、帮助买卖妇女,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构成,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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