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骗财法不容 既处罚金又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14 10:17:23


    近日,孟津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张某,女,1988年8月生,洛宁县农民。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张某伙同马某(已判决)、孟某(已判决)、崔某(已判决)以介绍对象为名,由张某冒充孟某的女儿、崔某系其姨的身份,将张某介绍给杨某做对象,骗取杨某钱物共计9000余元。

    2006年8月份,张某以给赵某介绍媳妇为名,带赵某等人到洛宁县城与任某(已判决)等人见面。张某安排任某化名杨晓鸽,马某(另案处理)化名杨军充当杨晓鸽的哥哥,李某(已判决)化名大旦充当杨晓鸽的表哥,四人先后以见面、定亲等形式骗得赵某现金10161元、价值950元的夏新新手机1部、价值1214元的诺基亚旧手机1部和戒指1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张某在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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