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托拍卖中流拍现象原因分析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06 16:01:15


    司法委托拍卖是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中,委托相关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被执行财产变现的一个重要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而设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近年来,在对外委托拍卖实践中发现,拍卖案件流拍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2011年两级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48件,流拍25件,流拍率52%;通过对委托拍卖中流拍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对策,以提高拍卖成交率。

    一、造成流拍的主要原因

    1、受拍卖标的物限制。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标的物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标的物瑕疵较多,瑕疵不明,意向竞买人不敢轻易竞买。如房产存在长期承租,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导致竞买人会在相当一段时间不能使用,权益无法实现;房产虽然取得了产权证,但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或是集体所有制用地;有的则是小产权房;买受人要取得所有权,不仅要付一定的费用,还有可能引出一些麻烦,竞买人往往对能否顺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持怀疑态度。

    2、部分被执行人的阻挠、干预拍卖。进入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为达到抗拒执行的目的,采取多种手段威胁竞买人,干扰法院对其财产的处置。主要表现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有的甚至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刁难、威胁、恐吓竞买人,给竞买人心理上造成压力,致使其不敢竞买。有的被执行人拒绝给买受人腾出房屋,致使标的物一直不能移交。如某区法院委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产拍卖,竞买人竞买到该房产,准备签署成交确认书时,被执行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威胁竞买人,致使竞买人不愿签署成交确认书。

    3、标的物评估价格高。评估价高是导致流拍的因素之一,原因一是评估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受主、客观因素制约,同时还受到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评估时间、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客观性等诸多因素影响;二是评估机构是根据评估价格比例收取评估费用的,个别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将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调高,达到多收取评估费的目的;三是被执行人认为估价过低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时双方当事人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希望财产得到较高的变现价值,而使评估机构做出高于市场的价格。

    4、拍卖公告范围狭窄。公告渠道单一,范围狭窄,且版面小、内容少,位置不明显,将多数潜在买主拒之门外。

    5、拍卖中存在恶意竞买、串标现象。一是为达到低价购买标的物的目的,个别恶意竞买人以威胁手段妨碍正当的竞买人出价,或以恶意抬价,迫使其他竞买人在拍定后另付其一笔“补偿费”; 二是标的物在第一次流拍之后一般都会再次降价拍卖,不少长期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相互串通在首次拍卖时都不举牌竞买,在第二次或第三次降价时再参与竞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标的物最后拍定价格。

    二、流拍的对策思考

     1、加强对标的物的信息了解。对于法官移交到技术部门准备进行评估、拍卖的标的物相关材料、权属、现状进行审查,尤其涉及标的物瑕疵由移交部门详细说明。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发现有欠缺的资料,及时和承办法官沟通,同时对影响拍卖成交的瑕疵等因素及时解决,给评估拍卖机构创造最有利的条件,提高拍卖成交率。

    2、加强对被执行人的释法析理工作。强化被执行人的法制意识,争取其主动配合。对被执行人无理干涉、设置障碍的行为,应依法严厉制裁。

    3、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一是要求评估机构全面了解标的物的现有状况、瑕疵问题、市场行情、实用价值和使用情况,要充分考虑涉案标的物的特殊性,力求得出合法、合理、合情的价格结论;二是为促使评估机构审慎评估,真正使评估价格反映出评估标的物的内在价值,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凡是涉及拍卖的案件评估值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客观实际的,给予职业信誉记录,对排名靠后的机构,实行末位淘汰。

    4、加强媒体宣传力度。一是要求拍卖机构选择影响民众较为广泛的媒体发布公告,扩大影响范围。对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选择专业性媒体发布公告;二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公告拍卖的案件信息全部录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方便查询,最大限度的公开司法拍卖信息;三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布拍卖公告,督促拍卖机构在影响力大的广告栏、公示栏、宣传栏张贴公告等,使更多的潜在买受人得到拍卖标的物的信息。

    5、是加强拍卖会现场监拍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检查竞买人登记是否符合规定;严格控制进场人数;密封保留价;改变拍卖的叫价方式等防止恶意串标。

    6督促拍卖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招商能力。拍卖机构仅按一般拍卖程序进行公告、宣传,工作力度不够,缺乏创新意识。督促拍卖机构加大宣传拍卖标的力度和范围,对拍卖标的要实地调查、调阅相关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挖掘市场潜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