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十七天的伦敦奥运会闭幕了。多少精彩难忘瞬间,多少荡气回肠场面,多少欢笑,多少泪水,多少意气风发,多少失落无奈.....而我其中印象较深的,一是几次关于裁判争议判罚事件,国人热议最多的,当然是男子体操王子陈一冰吊环决赛以0.1分之差痛失金牌事件;二是西方多家媒体对中国泳坛超女叶诗文“非常”表现的种种质疑、猜测和议论。也许是职业使然,这两个方面的事件,让我很自然地联想到法官裁判案件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和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证据问题。
我是认真地观看了吊环决赛的。应该说陈一冰表现的确很不错,几乎没有一点失误,而巴西选手扎内蒂落地时脚步稍有移动。但我认为扎内蒂整个动作更有张力、更具阳刚之美,裁判他获胜也无可厚非。相信当值裁判也是基于这一点而做出的裁断。一冰很委屈,但一冰很大度,真诚地服从裁判,并向对手表示祝贺。这很让人敬佩。
但对西方媒体喋喋不休地质疑叶诗文有服药之嫌,我则很不以为然。前人成绩就是就是让后人超越的,人间奇迹就是让人不断创造的。我看了央视对叶诗文的访谈后,更是对这名16岁的泳坛美少女有了更深地认识:首先是天赋异禀——叶诗文1.72米的女子,手脚比1.90米男子都大,且肩宽臂长;其次是超常付出:每天至少在水里训练六个小时,四年之内基本没回过家...... 二者结合在一起,创造优异成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不能因为她游得比白人快甚至个别段次比男性游得还快就一口认定她“必定服了药”!正常的药检都做了,结果没有一点异常,西方老记还纠缠不放,难免有失风度了,也和他们重程序重证据的法治传统文化相悖了。这反映出这些人的傲慢与偏见,国人激愤也在情理之中。
遵行法治,尊重裁判,重视程序,用证据说话,这是竞技体育与案件诉讼相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