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白某,男,1992年3月出生,宜阳县人,案发前系某景区南门保安。2008年12月6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张某因涉嫌在景区内非法拉客、撞伤他人,被通知到该景区保安办公室内进行询问,张某否认非法拉客、撞伤他人的事实,欲离开时与保安白某发生撕打,白某用随身钥匙串上的水果刀将张某戳伤。经鉴定,张某为重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请求对白某从轻判处,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