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琐事起争执 冲动伤人领刑罚
作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海建 李慧 发布时间:2012-08-16 09:46:54
马某因室友喝酒影响其休息,与之发生争执,持酒瓶将其砸伤致死,被洛阳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马某与杜某系洛阳某厂单身宿舍室友,1996年6月1日凌晨,马某因杜某与他人喝酒影响其休息,与杜某发生争吵,杜某用酒瓶打伤马某头部。同日下午,马某与杜某再次发生矛盾,马某持酒瓶向杜某头部猛砸,后逃离现场,致杜某死亡。2011年11月马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持酒瓶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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