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公告送达作了规定,公告送达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所知,更重要的是在公众所知的情况下能相互转告,最终让被送达人知道。但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达不到预期目的,有违立法本意。
公告送达中存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告对被送到人的基本情况描述内容不详细。只在公告开头写明被送达人名字(或名称),然后就是公告送到的内容和要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受旧的传统观念和现阶段姓名时尚化、个性化的影响,重名重姓的人较多,在发送的公告上只写明被送达人姓名,很容易出现差错。二是公告送达的方式不适当。目前,法院系统所采用的公告送达方式,大多是在报纸上刊登、法院之间相互邮寄张贴两种。采取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方式,若被送达人平时不订报、不看报,则根本不会知道公告送达的事情。即便有人订阅,因公告的版面不大,字体又小,不专门注意,发现的可能性也不大。对于邮寄到其他法院张贴的公告,有的就没有张贴,即便张贴,被送达人知晓的可能性也不大。上述两种公告送达方式起不到公告送达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在报纸刊登和邮寄送达公告的同时,法院应直接将公告张贴到被送达人住所地、户口所在地和近亲属住所地的左邻右舍,如此做法,一旦被送达人回到住所地容易发现,街坊邻居可以转告,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达到了公告送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