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而有人却为行路而引发争执,先是争吵,后由争吵发展为双方互殴,打斗中女子踢破对方肠子。伊川法院近期对这起因争路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一审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福某与其丈夫孙某骑二轮摩托车,在伊川县鸣皋镇农机站门前十字路口,与骑脚蹬三轮车的鸣皋镇村民李某、李某某、余某三人因让路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李某某打被告人福某一记耳光,被告人福某用脚踢李某肚子,李某随即倒地,后被围观群众劝开。李某被家人送进伊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被打伤致肠管破裂,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35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福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福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其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本案的起因纯属路遇言语不和所引起,由于被告人不冷静所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加之被告人家中有两个未成年人需要照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