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司法统计是反映法官办案公正、质量与效率的重要形式,是反映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司法决策和研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但在司法统计的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到对法院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司法决策。加大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研究,对于法院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
以宜阳县法院为例,自1951年10月该院成立以来,司法统计工作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纯手工操作阶段、半自动化阶段和全自动化阶段,从1.0版本已升级到现在,司法统计工作改革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已从原来的单纯收集材料上报报表发展到参与案件的审判质效管理,特别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及时录入收结案信息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大大提高了法院司法统计数量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之后,司法统计工作的管理正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许多基层法院都将统计工作纳入研究室统一管理。但我院在2012年6月之前司法统计工作仍由立案庭管理,现在由审监庭审管办管理,随着统计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统计人员一调动,统计工作也随着发生转移。目前,只有两名干警负责统计工作,其中一名为专职的司法统计员。
现在已进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司法统计工作更离不开电脑和网路,有电脑自动产生数据,基本告别了手工填报和汇总的年代。司法统计工作主要包括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临时性数据汇总等内容,司法统计分析报告则主要由研究室来完成。司法统计报表先由各业务庭室把本月的案件收结情况录入系统,按照表格要求填报后报送司法统计人员,由统计人员对全院表格进行汇总,上报领导和上级法院,每月上报1次。而司法统计分析报告每季度至少报送1份,由各业务庭完成;或是由业务庭提供材料,研究室完成,主要是对某一类案件的情况分析报告。
二、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统计传统模式的干扰。汇总数据掩盖了事物之间的个性差异和案件审理的原始信息,只能静态地、描述性地反映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正因为如此,司法统计工作仍无法彻底摆脱传统模式的干扰,处于纸制报表和系统传输的混合模式之下,仍存在手工填报,再由司法统计人员按手工填报的所有数据输入《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之中的现象。
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两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与统计人员的重视程度。在基层法院仍认为审判执行是主要业务,司法统计是副业,这就容易造成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轻视,认为无非是统计统计数据,填填报表,尚未真正认识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利用统计数据服务决策的意识。各业务庭的领导潜意识里也没真正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甚至认为统计工作就是耽误时间。作为司法统计人员也出现一些消极怠工的现象,对一些统计错误视而不见,草草了事。
司法统计的人员配备、专业技能和培训力度。司法统计工作需要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即会计算机应用又会统计工作,还得对审判业务精通的人员。可是,这样高素质的人员怎么会安心工作在这样一个岗位。在人员配备上多半都是一些刚刚进入法院的新人或这其他科室的人员兼职完成,仅把司法统计工作看成一项例行程序,统计表按时间上报上级法院即可,对其数据内涵根本没有细致的研究,更不做任何的分析。
《庭审结案登记表》、《案件统计表》、《个人收结案月报表》、《民事案件收结情况月报表详细表》等,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不明白的内容不去探究,直接填在“其他”项下,有的甚至发生错行、收入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上月未结与本月旧存不一致等情况,导致表表冲突,很难实现数据平衡。
司法统计工作的利用率不高,流于形式。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统计数据里面的水分过大,从领导到干警都不去关注司法统计工作,而只有在年底的工作报告中和向上级汇报时,才能发挥其作用。在大多数法院中,一半以上的干警包括司法统计员都不愿意写司法统计分析报告,虽然上级法院年年有要求、年年有指标,但大多数司法统计分析报告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低。
司法统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机制中惩罚大于激励,多数法院对统计数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作为年底的考核标准;而奖励却寥寥无几,与在审判一线的干警相比待遇很低,不平衡感油然而生。在这样的机制下,统计人员怎么能安心工作,看不到工作的美好前景,就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想要改变这种状况,机制改革则首当其冲。
除此之外,司法统计工作中还存在报表准确性有待提高,庭室之间的统计沟通障碍将可能导致案件重复统计,缺乏激励机制保障制度等问题,亟待改进。
三、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十化”建议
明确化。即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司法统计工作虽不像审判工作那样处于显要地位,但不能因此而轻视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人员更不能因此而消极怠工,应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司法统计工作,对于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司法统计人员也要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认识到自己工作的价值,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毅力和充足的信心投入司法统计工作中去。
制度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章、制度,难于做好法院统计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司化统计指标体系,推进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障。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司法统计工作加以规范,落实责任制,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应建立司法统计的监督机制,从数据收集到报送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督抽查,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其次要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法院考核工作中,并加大比重,强化认识。再次,建立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取消按结案率多少排列名次的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司法统计报表数据的虚报现象。最后,建立系统的司法统计数据稽查制度,上下级法院联动,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自动化。实现办公自动化完善司法统计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已逐步走向现代化,作为一名现代法官,不能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手工填报状态,必须改变观念和传统的操作方式,掌握电脑的基本知识和系统及软件的操作和适用方法,实现自动化办公。这样既安全又准确,更能提高工作效率。但要注意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到案件流程、信息流转和网络技术等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责,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系统化。司法统计员是院领导的助手,定期汇报数据情况,便于领导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此之前,司法统计员需要完成一些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处理等事宜。需要建立一个从立案到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化数据库,各项工作不是司法统计员一人就能完成的,各个庭室相互配合来完成,然后由司法统计员汇总,向领导反馈。只有将统计工作系统化,准确性和及时性才能得到保障。
科学化。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在于提供更多的实证分析服务科学决策,这就要求司法统计工作能反映更多的细节和内容,将传统的以报表为核心的统计模式改为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以报表为核心的统计模式,仅能反映审判工作中的浅层信息,不能反映案件的细节内容,这样就不能科学的作出决策。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通过对大量个案的深入分析,探求该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并提出建议,这样作出的决策才是真正地建立在实证分析基础上的科学决策。
规范化。司法统计工作必须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网络和统计知识,并具有审判经验的人来担任,使司法统计工作趋于专业化。另外,由于各个庭的司法统计员都是身兼数职,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必须加强培训力度。需要保持司法统计员的稳定性,不应随着科室的变动而变动,人员更换频繁容易导致统计习惯和方式忽变,难以把握统计工作的规律性,更难以精益求精,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遇到重大统计工作,需统一要求,便于形成一致结果。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要从队伍的专业化开始。
信息化。司法统计信息化是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充分利用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通讯网络使司法信息的处理趋向现代化的过程。现在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涉及到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但司法统计工作,有些法院仍是一台电脑,没有局域网络,甚至还是纸质办公。司法统计的信息化,将大大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使统计工作透明化,杜绝弄虚作假。我们要为司法统计工作插上“信息化”的翅膀,使司法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程度明显提高。
扩大化,即利用效果扩大化。有些基层法院只把司法统计工作当做一项任务来完成,基本上处于沉睡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数据“开发”没有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的依据不够。出于形势所迫,现在是被动地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统计分析的成果若要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作用,需要领导和干警积极主动的配合。首先要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保障统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其次要开展好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在遇到新情况和新类型时,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一定要扩大司法统计工作的成果利用率,尽可能的将分析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方针和领导决策的依据。
保密化。保密性是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政治要求,统计人员在思想上必须充分重视,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因此,必须做到专用电脑,专用网络,专人负责。专用电脑不允许上网,但携带病毒U盘交叉使用时带来的安全隐患,易导致电脑中毒致使数据出错或丢失。因此,首先要在统计电脑专用管理上,做到专人专管。业务庭需要提取数据时,统计员应先检测U盘并消除病毒,然后方可操作。平时要注意电脑的维护工作,经常扫描检查电脑系统状态,进行杀毒。
网络化。网络的合理利用,可实现对统计工作实时统计。另外,司法统计的网络化建设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重要的作用。基层法院的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若要实现网络化,必须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投入,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一套适应司法统计的网络体系,实现司法统计规范化、网络化和科学化。
司法统计工作为人民审判改革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三个至上”保驾护航,司法统计是连接科技发展与审判实践的桥梁,希望通过改革来逐步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的明确化、制度化、自动化、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扩大化、保密化和网络化建设,使司法统计的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