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起纷争 打伤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09-03 09:39:02


    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27元。

    张某与杨某同在某建材城经营瓷砖,双方为争客源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3月7日,一买家先到张某店铺挑选瓷砖,因不满意,后又到杨某的店铺挑选,并与杨某签订购买合同。张某认为杨某故意抢生意,便在杨某店铺前吵骂,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杨某被打伤住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抢生意而发生争执,被告没有冷静处理,殴打并致伤原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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