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86岁,孟津县农民。2008年11月份,李某伙同一女(自称朱素红)、一男(自称朱素红哥哥)以将朱素红介绍给王某的儿子做对象为名,骗取王家彩礼1200元。
同年农历腊月份,李某同王某(女)、赵某(男)预谋,由王某化名赵小红,赵某冒充其表哥,以介绍对象见面为名,分别骗取孙某、陆某见面彩礼金1200元、1100元。
孟津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认罪,且年事已高,不宜关押,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