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迷恋网络,和家人发生争执而负气出走的陈某,在一天没有吃饭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抢劫了深夜回家的打工女。2009年7月10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涧西区西苑路某学校北门看见被害人由西向东步行,被告人陈某因没有钱花,看四周无人便上前用胳膊搂住被害人将其摔倒,并对其进行殴打,逼其交出财物,抢得现金14元,后被路过此处的某单位保卫干部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