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小纠纷 惹出大祸事

  发布时间:2012-10-09 16:26:34


    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纠纷惹出祸事的故意伤害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2月22日,郭某在家门口与同村的王某某发生争执,后郭某从自家院子里拿了一把镢斧与王某某撕打,郭某用镢斧将王某某头部、左手手腕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面部、左手均为轻伤,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予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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