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致人轻伤,发泄一时气愤却换来牢狱之灾。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甲、杨乙、赵丙拘役5个月。
杨甲、杨乙、赵丙在某烧烤摊吃饭,席间,杨甲与许某发生争吵,后杨甲、杨乙、赵丙徒手或持啤酒瓶等物殴打许某,致使徐某头部、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许某属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并履行,许某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杨乙、赵丙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