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讲朋友义气,大打出手。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月23日,马某在洛宁县某电玩城,因玩游戏机与韦某发生争执,马某先打了韦某,同在该电玩城玩耍的王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看到后,也上前一同殴打韦某。经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韦某额骨骨折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马某赔偿韦某经济损失35000元,韦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韦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且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