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高新区法院在执行田某某诉洛阳某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干警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执行对抗,做双方沟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当事人从矛盾对立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和解是推行和谐执行的重要方法之一,高新区法院依法在不改变原判决和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执行人自愿的基础上,在执行程序中适当的促成和解,不仅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顺利实现,还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执行和解促和谐执行,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