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育女不容易 想变就变法不许

  发布时间:2012-10-26 12:01:06


    近日,孟津县法院会盟法庭依法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梁某不愿抚养儿子想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梁某和被告周某于2011年12月经孟津县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男孩周甲由原告梁某抚养,女孩周乙由被告周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2012年5月梁某又诉至该院,要求变更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即儿子周甲由其父被告周某抚养,女儿周乙由原告自己抚养。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调解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由法院予以确认,且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原告不但要求变更儿子周甲的抚养权,还要求变更女儿周乙的抚养权。根据原告的诉求,经本院征求被告意愿,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变更儿子周甲由被告抚养,实际上是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另外,原告要求变更由被告抚养的女儿周乙的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将儿子周甲再变更为由被告抚养,会造成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明显对双方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是一个整体诉求,是要求对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一并予以变更,其诉求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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