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家致富开设赌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王某、张某(另案处理)在洛宁县下峪镇某矿区内,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艺厅,供他人赌博使用。后经洛宁县文化部门鉴定涉案赌资15万余元。
洛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