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盗窃不思悔改 属累犯从重处罚
作者:孟津县人民法院 赵彩锋 发布时间:2012-10-29 16:21:50
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曾于1996年、2004年两次犯盗窃罪获刑,2009年刑满释放。2010年7月底至8月初,吴某又伙同他人到孟津县实施盗窃犯罪4起,金额12000余元。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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