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大喜事,“哥们”热心去帮忙,不料“婚车”出意外,新郎转眼成被告。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王某连带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2012年1月9日被告王某结婚,刘某与被告李某一起为王某帮忙,1月9日10时55分,被告李某驾驶小汽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35公里处,由于李某违法左行且超速,致使该车撞上路边的树木,致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处理后,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侯某。2012年1月7日侯某将车辆交给被告王某妻弟邱某,2012年1月8日晚邱某将该车辆交给被告王某使用。死亡人刘某父母、妻子、儿女五人将李某、王某、侯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侯某系事故车辆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但其作为出借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是在为被告王某帮忙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可视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而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被告李某的行为负责,且被告王某系事故车辆小型轿车的实际使用人,亦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又系直接侵权人,故其应与被告王某对五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