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发布时间:2012-11-06 09:32:29


    法院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基本证据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在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发挥案件中其他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自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职能发生了重大变革后,如何在现有的职权范围内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保障司法人员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已成为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下日渐凸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就这个问题,立足于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基本职能,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强化名册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通过资源整合,更好地适应诉讼的需要,适应司法公正的需要,尤其是必须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高水平、高层次。从实践看,在案件受理、鉴定人员调配、实验条件支持、鉴定程序的监督等方面,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质量的高低和鉴定时间的长短。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监控机制,包括鉴定机构本身的自律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等。是当前司法技术部门推进司法技术铺助工作的迫切需要。

    尽管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并不享有对鉴定机构的直接管辖权,但仍可以通过强化名册管理的方式,间接地实现对如册机构的监管:一是通过设定名册条款等形式间接地赋予入册鉴定机构相关责任和义务,内容应涉及:各鉴定分类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指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惩戒机制等:二是年度检验机构资质等并公告:三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分类交叉质量检查:四是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经查证不符合标准、出现问题、鉴定质量不高的机构,进行警告、除名及向行业协会通报等处理。

    二、规范重新鉴定,明确鉴定权属

    诉讼中对鉴定结论持异议的一方往往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与原来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同,另一方也可能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双方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不但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在现行法律框架和鉴定机构管理体制下,要有效合理地控制重新鉴定,可以从以下几点努力:一是由法院技术部门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进行技术审核,建议合议庭准于或不予重新鉴定:二是法院技术部门应当委托级别更高、检测设备更为完善、技术力量更为雄厚的鉴定机构来承担重新鉴定:三是对于出现多种鉴定结论的情况,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分别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拟定详细的意见,分析各个结论的准确度和证明有势。此外,重新鉴定机构不仅在权威性上应高于原鉴定机构,其选定过程还应体现出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意性。即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重新鉴定的机构,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鉴定机构中选择产生。

    三、规范对外委托程序,确保结论客观合法

    规范的委托鉴定程序是鉴定结论科学、公正的保障。结合实践经验,我认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对外委托工作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规范鉴定材料在法院内部的移送程序。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权,是其诉讼参与权的体现,构成了司法鉴定程序公正运行的基点。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制定、完善鉴定材料在法院内部移送程序的规范性条款,确保鉴定材料已由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是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鉴定机构案件后要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严格准确的按照移送的鉴定目的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出鉴定结论报告。特别是委托重新鉴定时,不应将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提交鉴定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人既有做出科学鉴定的必要条件,又不致受到委托人主观医院的影响;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经查证违反司法鉴定规章制度、鉴定人职业道德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相关行业协会通报处理。

    四、做好技术审查工作,保障鉴定结论的正确运用

    我国现行的主体鉴定模式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这种模式下,鉴定的客观中立属性具有至少是表象上的制度保障,法官启动鉴定的模式也赋予了法官有效控制诉讼进程的职权,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然而现实运作却出现了异化的情形;鉴定制度被引入诉讼过程本是为了弥补法官专业领域知识的不足,然而正是由于法官知识构成上的欠缺使其对鉴定人行为及鉴定结果的制约流于形式,并过分依赖于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来发现案件真实,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往往发挥着“一语定乾坤”的作用,此时,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提供技术参考意见维系。

    关于审查的内容应是:审查鉴定书是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及委托人的名称及委托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以及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等。

    总之,鉴定结论虽是一种重要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但由于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立足于现有职权,委托鉴定时在备注栏填上:要求鉴定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约束力,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鉴定结论的被采信度,使司法鉴定服务审判事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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