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幼儿园内摔伤 园主监管不力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08 16:20:05


    近日,孟津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孩童在幼儿园内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孩子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

    年仅7岁李某在一私人开办的幼儿园上学期间,因学校监管不力,不慎从楼上摔下,致使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口内伤,下颚部皮肤裂伤。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受伤后,李某辗转乡卫生院、县公疗医院、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000元。经县教育局和镇教育办公室协调,被告给付18800元和城镇医保报销6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及其监护人谢某将园主冯某、张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发现,事发后双方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出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后,合议庭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原告同意在应赔数额上给予适当让步,被告表示接受,很快双方达成由被告分三次付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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