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莫侥幸 法网恢恢难疏漏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4:00


    酒后驾车,被交警逮个正着。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代某在洛宁县某饭店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代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7 mg/100ml,属醉酒驾驶。

    洛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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