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易某、张某、李某、蒋某经过预谋后,以介绍蒋某和被害人崔某谈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现金6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2010年夏天,被告人易某在为被害人王某说媒过程中,以女方的哥哥装修房子需要钱为由骗取王某现金20000元。
洛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了诈骗罪。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