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宁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
2012年2月11日至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洛宁县采伐皂角树四棵,经鉴定,有两棵皂角树已有百年以上,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中有一棵皂角树已经被洛宁县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