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储户死亡,继承人不知取款密码遭银行拒付而引发的诉讼,法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理,就法律适用向原告作出详细解释,使原告理解了被告所作出的行为,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06年9月18日杨某因病身亡,其所在单位把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750元存入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处,其女杨某某前往被告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处支取该存款(工资),由于不知道密码而被拒绝支付。某银行七里河支行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不知道取款的密码,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通过公证处公证或通过法院的判决才予以支付。杨某某无法取回父亲最后一个月工资,于2008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处支付其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7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2日,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1998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2002年,李某与杨某离婚。2005年杨某与李某某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系杨某母亲,李某某系杨某的妻子,在审理此案期间,张某、李某某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在银行存款。法院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父亲杨某死后,原告作为杨某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杨某在被告某银行七里河支行留有750元存款。张某、李某某作为杨某的合法继承人也享有继承权。现张某、李某某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在被告某银行七里河支行存款750元的继承权,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将杨某在该处的遗产支付给原告杨某某。但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在没有前确定合法继承人时拒绝支付其遗产,属于正当抗辩理由。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七里河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杨某在被告处的遗产(即工资)7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