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一砖头罚五千 鲁莽行事不划算

  发布时间:2013-01-08 09:58:14


    因为对人不满,就砸坏人家车辆。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二被告人崔某、郭某分别被单处罚金5000元。

    崔某,男,25岁。郭某,男,19岁。2011年7月份某晚12时左右,二人在一马路上遇到开车回家的黄某,黄某与该二人打招呼后离开,引起不满,二人遂决定砸黄某的车。后郭某拿砖头、崔某骑摩托车一起到黄某家门口,朝黄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前挡风玻璃上砸一砖头后离开。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5010元。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崔某、郭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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