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上门为残疾人送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3-01-10 11:26:56


   1月9日,嵩县法院执行法官们来到田湖镇南安村,将2.4万余元执行款送到生活困难的残疾申请执行人付某的手中。

    2002年农历10月24日,原告付某在拆自己的上料机时,被告李某驾驶三轮车路过时将固定上料机捞干的拉线故段,致上料机捞杆倒下将付某砸伤,致使其构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经判决,李某应赔偿付某58463元,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遂举家外迁,躲避执行,为促使案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执行联络员等多种渠道查找被执行下落及财产线索,搜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有关证据,经多方努力,终于在过年前将部门执行款交到了付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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