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法院建立“四全”调解体系

  发布时间:2009-08-11 09:39:44


    在“调解年”活动中,伊川县法院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认真探索调解工作规律,建立了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和全社会调解”为核心的全方位调解体系,推动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新跃升。

    一是全面调解。即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一律优先调解,全面发挥司法调解的整体效益。

    二是全程调解。即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做到在任何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轻易放过一次调解机会,实现调解工作的无缝隙。例如,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进行“送达调”;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举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发挥双方委托代理人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

    三是全员调解。即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调解职责,整合资源,全员参与。在此过程中通过院长、庭长示范调解、审判长指导调解、老法官传授调解等方式,提升全体法官调解工作的实战能力。

    四是全社会调解。在党委的领导下,整合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大调解机制调解主体的多方资源,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此外,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参与调解或者邀请工会、妇联以及村、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等方式,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共促案结事了。

    今年上半年,伊川县法院民商事调解、撤诉率达75%,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达100%,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善于调解、乐于调解、精于调解正在成为伊川县法院法官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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