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架起公民直接与司法机关经常沟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当然,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在逐步探索和完善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加强。
一、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四年来的基本情况
1、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概况
2005年洛阳全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09人,其中,男286人,占总人数的69.9%,女123人,占总人数的30.1%;学历情况:大学以上学历149人,占总人数的36%,大专学历213人,占总人数的52%,中专以下学历48人,占总人数的12%;政治面貌:党员268人,占总人数的65.5%,民主党派2人,占总人数的0.5%,群众138人,占总人数的34%;职业分布:党政机关166人,占总人数的40.6%,企事业单位116人,占总人数的28%,科研院校19人,占总人数的4.6%,离退休人员10人,占总人数的2.4%,农民25人,占总人数的6.1%,其他职业72人,占总人数的17.6%;地区分布:城镇人口364人,占总人数的89%,农村人口43人,占总人数的11%;年龄分布:30岁以下61人,占总人数的15%,31-40岁的133人,占总人数的33%,41-50岁的122人,占总人数的30%,51岁以上的94人,占总人数的22%。从以上数据统计不难看出,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政治面貌大多为党员,从职业分布情况来看,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占比例较大,城镇人民陪审员相比农村人民陪审员占大多数,从年龄结构来看,总体比较合理。
2、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四年来参审案件统计
全市16个基层法院,四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各类案件陪审19414件(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陪审4801件,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陪审4502件,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陪审5318件,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陪审4793件),人均47件,其中,陪审民事案件14599件,刑事案件3856件,行政案件959件,调解结案10048件,调解率为52%,上诉案件数542件,上诉率为2.8%,没有人民陪审员被投诉。陪审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涧西区法院4780件,陪审最少的法院为高新区法院113件;个人陪审最多的是涧西法院陪审员杨明顺1441件,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市法院尚有81人没有参与过任何案件陪审,约占总人数的20%,年均参审1-10件的陪审员有196人,占总人数的48%;年均参审30件以上的有132人,占总人数的32%。从总体情况来看,年均陪审10件以下的占较大比例,陪审差距较大。
3、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情况
全市16个基层法院靠地方政府财政解决陪审员经费的共有12个,有4个法院是从办案经费挤出来列支的,陪审补助最高的才35元,最低的15元。其中,补助35元的法院只有1个,补助30元的法院4个,补助25元的1个,补助20元的7个,补助15元的法院3个。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广大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敬业奉献精神。汝阳法院人民陪审员牛宣敏同志给自己定了每天坚持两个小时学习法律知识计划,在陪审过程中,他还总结出了严把“三道关”的陪审新路子。栾川法院人民陪审员杨岳、徐伟两名同志都是省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以来,十分注重法律业务学习,除了参加各种培训以外,他们还购买法律书籍,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涧西法院人民陪审员杨明顺现年已经50多岁了,他把陪审工作当作自己发挥余热的舞台,四年来,共陪审各类案件1441件,为全市法院陪审案件最多的个人,其认真负责态度为许多同志称道,07年底被省高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参与陪审的案件整体质量较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是对审判工作最直接的监督,使得法官在案件处理上更加审慎,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四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审判事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发挥了“裁判员”的作用。很多人民陪审员开始时不熟悉审判工作、不敢在庭审合议时发言,通过参与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参与庭审和调解的技能,敢于大胆履行职责。如西工法院人民陪审员温晓红参与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能否使用定期金赔偿方面与审判人员意见不一,温晓红认为应该使用定期金赔偿,为此,她提请院审委会讨论此案,该院审委会最终采纳她的意见,《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一典型案例。
二是发挥了“咨询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中有很多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在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案件时,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如涧西法院人民陪审员乔冰是一名来自医疗系统的陪审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积极发挥特长,多次为法官准确分析案情、明晰事实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帮助。瀍河法院人民陪审员常敬民也是一名医疗工作者,在审理一起侵权纠纷时,一名当事人因情绪过于激动当庭昏倒,他立即进行救治,并陪同到医院治疗,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三是发挥“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调解成效显著。宜阳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郭翁子,在陪审一起因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时,多次主动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苦口婆心做调解说服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四是发挥“监督员”作用。全市陪审员上岗四年多来,参与审判活动32504次,审结各类案件19414起,上诉率仅为2.8%,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减少了约20%。
五是发挥了“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桥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调解率达50%以上,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上迈出新的步伐。人民陪审员选任产生后,不少法院都举行了隆重的任命仪式,广大人民陪审员增强了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很多人民陪审员都在表达一种相同的感受,那就是人民陪审员绝不是一个称号、一个身份,而是一项神圣使命和沉甸甸的责任。大家之所以如此满腔热情地投入、无怨无悔地积极参与陪审工作,就是源于他们对于这份责任的无比珍视。针对人民陪审员开始时职权不明、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各基层法院围绕落实人民陪审员权利采取很多积极措施,开庭提前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问,合议时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判决后及时把裁判文书送陪审员留存,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感受到自己与法官一样有权利、有地位。同时在选取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方式上也有明显改进,不少法院都是按人民陪审员所学专业进行分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随意性。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四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四年来的实践证明,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对于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陪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就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来看,差距较大,发展不平衡。有的法院人民陪审员四年多陪审案件4000多起,而有的只有100多起;有个别人民陪审员四年陪审案件1000多起,当然全市还有81名人民陪审员从没有参加任何案件陪审。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涉及政工、立案、各业务庭等多个部门,由于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因而在人民陪审员使用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有的把陪审员直接分到业务庭室,也有的凭印象和私人关系来挑选使用陪审员,也有的从本院的工勤人员中选任陪审员,造成部分陪审员成为“陪衬员”,“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有个别法官在庭审时对陪审员态度较差,随意剥夺人民陪审员权利,不给陪审员问话机会,不让陪审员参加合议;有的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时间仓促,陪审员不能很好地进行庭前阅卷,仅靠庭审了解案情,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受限。
另外,由于法院对陪审员考核约束力不强,个别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陪审员把称谓仅仅看成是一种荣誉或一种政治资本,说起来好听,关键时刻能派上用场,平时根本没有把陪审当回事,不想来就不来,法院多次通知其参加陪审,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开庭时不能按时到庭,陪审只能让步。目前,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业绩考核还不到位,个别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随意性没有加以规范,因此请而不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欠缺。人民陪审员大多为非法律专业人员,虽经岗前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短,学习内容不全面、不系统,对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受哪些权力和应注意事项不明确,在庭审中作用发挥受影响,在合议时不能很好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人云亦云,随声附和,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作用,时常出现当“摆设”的现象。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不到位。全市16个基层法院,靠政府财政落实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的单位仅有12个,还有4个法院通过自筹经费来兑现人民陪审员补助,目前补助经费普遍较低,最高才35元,最低的只有15元。经费没有落实的主要原因,有所在地财政困难的因素,也有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落实措施不力的因素。由于补助标准普遍不高,而且不少单位还不能保证按时发放,因此不能有效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前严重制约人民陪审员开展培训和参与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加强和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有序的运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四年多来,尽管大部分法院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决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领导对此项规定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大,造成此项工作差距很大。有的地方政府对落实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不支持,财政保证不了,尽管很多法院领导也想了不少办法,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还是难度较大。如果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将改变目前状况。
(二)规范管理,理顺关系,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上级法院要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与下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要相统一、相衔接,管理关系要理顺,上下要有隶属关系,这样便于统一管理和考核。其次,同级人大也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加强对陪审员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三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纳入法院业务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评比,以此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对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质量和效率,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还不高。因此,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对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同时要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挖掘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的浓厚氛围。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档案,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与所在单位的关系,经常保持联系,主动介绍陪审员在法院的陪审表现,取得陪审员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四)加强培训,着力打造热爱陪审事业的过硬队伍。打造一支热爱陪审事业的过硬队伍,是确保陪审员作用发挥的关键。
一是要加大培训,过好业务关。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法官的培训计划。各基层法院每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中院不少一次,把鼓励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庭审观摩、案例研讨、集中学习等形式,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根据人民陪审员知识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同时,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如为陪审员购买法律书籍、订阅必要的报刊杂志、翻印最新司法解释等。建立人民陪审员例会制度,对陪审员参与陪审情况进行讲评,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征求人民陪审员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适时举行陪审员业务评比竞赛,要把学习情况与表彰奖励挂钩,调动陪审员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
二是要强化监督,把好廉洁关。要把廉洁守纪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对陪审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用制度来保证,各基层法院要结合实际探索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逐步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目标考核制,实行案件一案一评,每年年底,中院和各基层法院都要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的陪审员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基层法院要针对陪审员人员分散、工作不集中、难以实行职业监督的特点,经常保持与陪审员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联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要规范管理,把好使用关。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明确规定,政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总体规划、日常管理、选任、培训、考核、表彰、对外联络等,立案庭负责陪审员选用的随机抽取、通知开庭等工作,各业务庭的管理集中在案件的审理环节,主要为政工部门提供陪审员工作量、工作表现等基础资料。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易操作。因此,建议各基层法院要与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专门编制,规格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齐,有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防止随意性。
四是明确职责,把好考核关。各基层法院都要建立陪审员陪审业绩档案,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参审过程中的表现、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参加培训、业务竞赛等方面进行登记,每年年终,把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评比情况,纳入本院考评范围,与法官同表彰同奖励。
五是加强法官人民陪审员职能教育。要加强对法官进行人民陪审员职能教育,要求法官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了解人民陪审员各项职权,尊重人民陪审员人格,庭审中要给陪审员发问的机会,合议时要让他们独立发表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应在卷宗中详细记录;各基层法院要对不尊重陪审员人格、言语粗暴、态度恶劣的法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是要建立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对于人民陪审员违法违纪或因人民陪审员重大过错导致错案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建立人民陪审员年度陪审制,对案源充足且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的,应适当规定人民陪审员年参加案件陪审的最低件数,对那些应该参与而长期借故不参与案件陪审的陪审员,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
(五)保障经费,调动人民陪审员参陪积极性。经费保障不到位是当前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突出因素之一。各基层法院要建立陪审员陪审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和提高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补助标准。加强向当地党委的请示汇报,及时与人大和政府沟通,足额划拔补助经费,确保人民陪审员能按时足额领到陪审补助,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四年来的实践证明,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对于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只要领导重视,认识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就一定能开创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