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平顶山汝州市开庭审理了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合议庭评议,1月29日,洛阳中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该院经最高法院批准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试点法院后,首次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段某2010年以来在家中利用自购设备,在未经生产厂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已注册商标“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并多次从他处购进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娃哈哈—营养快线”等注册商标的饮料予以销售。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娃哈哈”和“营养快线”注册商标的饮料,销售金额达 52095元。汝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29日接到举报后在段某家中将其抓获,查获段某未销售的假冒饮料共计492箱,价值25200元。2012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洛阳中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9年11月,最高法院下发文件,同意河南省高院及郑州、洛阳中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去年,河南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实施方案》,2012年10月1日起洛阳中院可受理洛阳、三门峡、焦作、新乡、济源、鹤壁、南阳、平顶山8地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