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技术处八措规范司法鉴定流程管理

  发布时间:2013-03-04 16:45:27


    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技术处组织全体同志就落实会议精神进行了讨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司法鉴定流程管理,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

    制定方案确保检查预期效果。从收案、立案、选择鉴定机构、委托移送、现场勘查、结案归档等细节入手,进行详细检查。

    及时整改提高运转效率。及时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提高服务审判执行效率。

    建立证据移送机制。明确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委托的,由主办部门、主办人出具《司法技术委托书》,填写《申请鉴定登记表》,同时向该处室移送相关的卷宗材料。对委托的案件按照程序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及时委托、及时转办,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联系,督促其压缩委托案件鉴定周期,提高司法技术工作效率。

    实行风险告知机制。将确保对外委托的程序合法问题放在首位,在委托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做到“三告知”:告知选定的鉴定机构,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现场勘查的日期,保证当事人了解鉴定的过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告知不配合鉴定的风险,保证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正确认识,消除当事人对法院鉴定工作可能暗箱操作的疑虑。

    执行鉴定人名册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统一要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的专业机构从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定。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从省高院和中院编制的《鉴定、评估、拍卖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选定。

    抓好队伍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开展对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以制度明确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重视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年两次的内部自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基层法院开展司法技术工作检查。有效避免和提前预防司法鉴定、评估、拍卖风险的发生,保证了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稳步开展。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对外委托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回避情形、廉洁要求、办案期限、结案方式等,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一律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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