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法院“三拓展”促进审判监督职能转换

  发布时间:2009-08-24 10:57:58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针对此种情况,汝阳县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有效措施,通过“三拓展”机制促进职能转换,效果良好

    一是理顺发还重审案件审理机制,拓展审监庭受案范围。在以往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对于上级法院发还重申案件,一直由原业务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人数较少,不能全部组成合议庭的,则由该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其他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临时指定合议庭。这种做法存在随意性较大、权责不明、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等诸多弊端。针对此,该院改变原来一直沿用的老做法,出台《汝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发还重审案件分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发还重审案件的分案和审理工作。按照文件规定,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将按照两条路径处理:原审判部门人员充裕,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监庭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不能组成的,由审监庭直接审理。所有发还重审案件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该项措施一方面理顺了发还重审案件的分案审理机制,避免推诿塞责现象产生,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流转;另一方面扩大了受案范围,扩展了审监庭审判监督职能。

    二是强化案件全程监督,拓展审判监督工作空间。按照过去一直沿用的做法,立案庭承担着案件从受理、立案、排期、分流、审限监督等一系列行政职责,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管理失位、监控缺位等问题。针对此,汝阳法院将审判监督庭定位成审判管理的枢纽,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由审监庭牵头,成立案件检查组,对全院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式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到实体裁判、程序、法律文书、案件的社会效果、卷宗归档等内容。检查结果一方面交院党组,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反馈办案庭室,并督促其对问题及时纠正。这种工作模式促成了审判监督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

    三是建立发改案件分析评议制度,拓展审监庭工作方式。二审程序结束后,对上诉案件进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同时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建立发改案件分析评议制度,对每季度二审发回、改判案件逐案登记,承办法官可对二审结果提出异议,没有异议的,视为默认,予以错案追究;有异议的,承办法官填写发改案件责任登记表,提交审监庭,最后提交审委会进行错案责任确认。

    上述措施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提高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度,审判工作呈现出了案件质量优秀率、审限内结案率、民事案件调撤率、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上升;发还改判率、案件瑕疵差错率、上诉申诉率下降;超审(执)限案件、违法违纪案件为零的“四升、三降、两零”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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