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担责后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19 16:26:08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近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主行使追偿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机械厂支付原告孙某某支付72684.75元。

    2009年8月,为被告某机械厂修理压力机需要,原告孙某某雇佣孙某到该厂搬运压力机,原告用叉车将压力机搬到该厂天车下面后,让该厂员工开着天车把压力机立起来。该厂员工开着天车操作时,原告及其雇员孙某用手扶住压力机以免晃动,在该过程中,压力机上的压块掉落下来将孙某砸伤。后孙某起诉要求原告承担雇主责任。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其雇员孙某支付145369.5元后,起诉向被告某机械厂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根据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搬运压力机是为被告修理设备必要的辅助过程,被告员工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某机械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孙某某雇员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原告孙某某和被告某机械厂员工在过程中疏忽大意, 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孙某的损害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各承担50%。原告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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