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中院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评为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洛阳中院始终树立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渠道;是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发现和解决当前队伍建设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塑造人民法院良好形象。高度重视人大代表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度,并把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各责任单位针对办理结果,须经包案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与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征询办理意见时,若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合理意见的,应针对不满意的原因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完善办理工作,再由包案主管院领导安排向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人大代表再次进行反馈;如若人大代表仍不满意,包案的主管院领导又无法解决的,应由该包案的主管院领导负责向院长汇报,由院长组织进行专项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与人大代表反馈办理结果时,达到与人大代表见面率、办结率100%,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满意率,力争使满意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