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行以后,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不再进行自主鉴定,而全部采用对外委托鉴定的方式。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对于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更好地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几年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我认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到人民法院内部则是由司法技术部门代表人民法院实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也是司法鉴定的专业属性使然。在2002年3月27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时,应当统一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实施。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是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合法主体,负责法院统一的对外委托。由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能起到桥梁和“防火墙”的作用,在这种体制下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上讲更公正,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服。总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规范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从程序上保证了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二、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范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的范围决定了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应限于各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严格局限于解决专门性问题,使对外委托鉴定结论与委托要求相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要与审理的案件相关联,具有相关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不能为鉴定而鉴定,而是应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否则,既增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背离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初衷,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时限。
三、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选择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内容。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豫高法【2012】19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拍卖采用全程录音录像等设备摇号产生拍卖机构。采用随机产生评估机构和摇号产生拍卖机构充分体现了选择的客观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选择过程中的超脱性和公正性,符合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中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对选择过程的监督,有利于预防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增强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同度,可以有效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和鉴定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从程序上确保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公正与效率。
四、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决不是简单地转委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每一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都要指定专人承办,及时了解监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实行鉴定公开制度,严格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入册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有效监督鉴定活动依法进行。
一是要完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的正义性的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制定完善了对外委托司法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监督受委托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协调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及法官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进展情况;对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况,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对需要勘验现场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必要时邀请合议庭或执行人员参加,公平公正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严格执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
二是要实行司法鉴定公开制度,增加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要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阳光作业,让人们明确无误地看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公开鉴定机构,公开鉴定材料,公开鉴定方法,增强当事人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参与能力,以保障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三是要加强鉴定机构名册的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严格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目前法院根据规定建立了名册,鉴定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对于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建立名册时,应严把入门关,要切实将那些资质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配合法院工作、能够客观公正执业的机构纳入法院名册。同时对名册中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增强其在鉴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要严格鉴定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操作规程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对无特殊理由不履行出庭义务的,对未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应视情节轻重责令纠正、内部通报、直至取消其入册资格。对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保证案件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为其特别成立要件。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去落实,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