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汝阳县法院以关注民生为切入点,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恪守为民之责,不断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
一、开展“百千万”惠民工程,走出去倾听民意
我院结合县情和法院工作实际,创新实施“百千万”惠民工程,主要是指以“百名干警进百村”为龙头,以“调解千案促和谐”、“万卷调查问平安”为内容的爱民、便民、为民司法服务活动。1、全体干警,走进农村,融入基层,走进民心。对全县216个行政村进行划分,每名干警分包2至3个行政村,做到全县村村有法官,村村有服务,集中一年时间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权益救济,开展诉前纠纷调处。2、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大量疏导分流矛盾纠纷的基础上,力争全年至少成功调解案件1000起,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每名干警向所包行政村发放100份问卷调查,全县共发放10000余份,问卷调查内容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简洁易答的方式,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虚心征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该工程实施以来,全体包村干警共发放普法记事本12000余册,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11000余份;投入警力200余人次开展普法宣传;培训民调骨干20余批次、近300人;接到全县群众司法求助电话2000余个(次),党员法官响应求助进村入户1400余人(次);通过各种方式调处各类诉前纠纷1320件,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洛阳日报等主流媒体给予关注报道。
二、试行立案预登记制度,构建化解纠纷有效屏障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审查案件有调解可能的,作立案预登记后,通过三种途径作出处理。一是由诉前调解组或基层法庭组织诉前调解。在立案庭成立两个专门调解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专设调解办公室,配备调解专用车辆,增加调解专项经费,确保纠纷进入法院立案环节后、正式立案前,进行预立案处置,先调解、早息诉。二是经院长审批后,交包村干警进行巡回调解。包村干警在接到承办通知后15天内应及时组织调解,不能调解的,转立案庭正式立案。三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或有社会影响的人士进行多元化调解。我院今年受理案件大幅下降,与2008年同期立案相比少立案件59件,下降幅度达41%,结案率达91%。与此同时,办案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涉法涉诉信访下降率达60%。
三、开展民意沟通月,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为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院组织开展了“民意沟通月”活动。1、“下访连心” 即对排查出来的到省赴京涉诉上访老户和重信重访人员,逐案建立台帐,实行挂帐销号,逐案解决,有效化解重点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减少信访老户“存量”,维护社会稳定。2、评选“和谐农家” 即面向全县216个行政村,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居民户为对象,按照“八荣八耻”和中央有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每一个行政村评选一户“和谐农家”。对评选出的“和谐农家”,制作“和谐农家”奖牌,发放到获奖居民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榜样作用,在广大农村营造和谐氛围。3、开通“网络直通车” 即开通汝阳县人民法院网站,在网站上设立民意信箱。通过网络沟通,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把握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架起公众与法院沟通的桥梁。每天由一名党组领导负责答复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4、开放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即全月内,各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对社会开放。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欢迎社会各界观摩庭审,参观“两庭”建设,了解审判机关司法文化,了解案件审理常识、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开放审判法庭,使社会各界群众近距离接触了解法院、法官,也使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准确把握群众需求,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不断改进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四、巡回办案,零距离解决群众诉求
我院积极创新司法为民措施,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开庭、就地调解活动,方便群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负担,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理点,每月定期组织法官开展法律咨询和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居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因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等原因出庭参加诉讼比较困难的;涉及赡养、抚养、相邻、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必须实行巡回审理。我院配备专用车辆,将审判法庭、办案办公用具浓缩在专用车辆上,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深入案发地现场问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辩法析理,宣传法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一辆流动审判车变成了一个生动的法制宣讲课堂,社会效果良好。截止7月底,我院共巡回办案42案次,当场调撤结案35件。
五、推行小标的额案件快速执行机制,有效减轻群众诉累
对涉及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且标的金额在两千元以下的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设立专项基金先向申请人垫付执行款项,然后法院再采取集约执行的办法回笼资金,这一办法的实施,既能节约执行成本,又及时有效解决了申请人要账难的问题。我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对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实行垫付资金集约执行的规定》文件定制以下规范:一是设立专门账户。由法院垫付一定得资金,设立小标的执行案件基金,用于标的在2000元以下申请执行案件的先行垫付。二是立转案优先。立案应对小标的案件负责审查和转执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日转至执行局。由执行局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执行局专为该项工作地责任人。三是集约执行。为节约办案成本,对已垫付小标的执行案件,合理安排、统筹兼顾,按照“相关案件结合,运近案件结合,地域案件结合”的办法开展统一执行集约执行。案件执行后,所执行款项及时充入专门账户。此举在社会上下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案件当事人纷纷盛赞此举深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