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随工资发 产生争议难维权

  发布时间:2013-04-01 09:56:58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图方便,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将社保费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让其自行缴纳。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发生纠纷时劳动者的相关社保权益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8年8月,刘某到洛阳高新区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刘某社会保险金320元。2011年8月,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参保手续,对因个人原因不愿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员工进行汇总,刘某在“不转人员”处签字认可。其自行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大病救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目前为正常缴纳。 2011年12月,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公司诉至法院。

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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