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脱贫致富”,外债累累的冯某铤而走险,伙同他人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近日,栾川县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和二万元。
2010年5月份,王某以其经营的菌业栽培专业合作社需要资金为由,找到张某、冯某帮忙贷款。此时,外债累累的冯某为快速摆脱困境,心生邪念。三人密谋后,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伪造反担保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一年无息贷款20万元,王某得5万元,张某得5万元,冯某得10万元。案发后,王某将自己使用的5万元归还。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将其使用的5万元退还。且被告人张某、王某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冯某部分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王某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