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相邀外出打工,长期拖欠工钱反目。4月10日,经嵩县法院立案法官上门调解,工钱顺利兑现,同乡握手言和。
原告张某和万某均为嵩县闫庄镇农民,2012年初,二人随同乡王某到洛阳打工,每人应得工钱3600元,王某在支付每人650元后,余款经多次讨要未付,张、万二人遂到该院起诉。接到原告的诉状,在组织诉前调解时,了解到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拄着双拐,行走不便,立案法官便在当天来到闫庄镇竹园村王某家中进行调解。经过立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兑付了原告的全部工钱。图为立案法官在王某家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