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裤子但没钱买,深夜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将店主手指节咬掉。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党某因在该起盗窃案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党某,1990年因盗窃被罚款200元,1993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1998年4月3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200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09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党某到栾川县某镇闲转时,发现一塑料棚内卖的裤子不错,但没钱买,便产生盗窃裤子的歹念。当晚22时许,党某携带手电筒、小刀等作案工具窜到该摊点,因怕被人发现,一直在附近等到次日凌晨1时许,用携带的小刀将塑料棚外的两根绳割断,钻入棚内,用手电筒照明,趁摊主熟睡之机,欲实施盗窃时,将棚内的王某、李某惊醒,二人合力抓捕党某。在抓捕过程中,党某将王某的右手中指末节咬掉半个指节,后王某、李某将党某制服后报警。经法医鉴定:王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且造成受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党某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